【基本案情】
甲系乙公司职工。2019年12月7日,甲提出辞职申请,于12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
2020年2月,甲得知乙公司向同岗位其他职工发放了“2019年1-12月专项奖”奖金,金额为1.3万元至1.5万元不等。未向甲发放,遂向乙公司主张该奖金。
乙公司表示,根据公司《奖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员工当年累计旷工超过6天的,扣发全部奖金。甲在2019年12月5日至11日旷工(共7日),公司有权依据《办法》扣发甲的奖金。
甲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11月专项奖1.4万元。
【争议焦点】
乙公司以违反《办法》为由扣发奖金是否合理?
【仲裁结果】
庭审过程中,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制定《办法》时,经讨论、协商、公示的法定程序。
仲裁庭认为,未经法定程序,乙公司不得以违反《办法》为由扣发奖金。最终依法支持甲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1.制定规章制度须经讨论、协商、公示程序
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分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两类。
本案中,《办法》对员工奖金发放予以规范,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公司规章制度,受《劳动合同法》第4条调整。依据该条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分三步:
(1)讨论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协商程序。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 (3)公示程序。用人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负有证明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依据《办法》扣发奖金,仅提供《办法》文件,不能证明其经过讨论、协商、公示的法定程序制定。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据此认定:《办法》未经法定制定程序,乙公司不得依据《办法》扣发员工奖金。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员工,规章制度方可生效。
2.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留存证据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中应妥善制作、留存以下材料:
(1)在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前,用人单位应制作签到表。 (2)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会议纪要可以注明:公司提出规章制度的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提出方案和意见,最终公司在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基础上通过了公司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还应留存员工签字确认的已经收到或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的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法律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不仅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实现公平正义。因此,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简介

刘桐菲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曾任上海博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现为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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