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尤其是2017年至今年,很多企业都遇到类似下例这样的问题,企业的财务、法务、老总应该深有体会。很多律师也经常会被自己的顾问单位或者客户问到相关问题,现结合我在实务中处理类似案件的心得和相关规定一并解答如下。 先举一个例子,例如:甲公司主营数码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销售、维修。2017年8月甲公司从乙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金额价税合计623931.6元,税额共计90656.72元,甲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上述税款。乙公司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悄然“跑路”。2017年12月,税务机关联系乙公司未果,遂将乙公司开出的专用发票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限令甲公司已抵扣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 甲公司迷茫了,合同签订后,和乙公司的合同都已经履行完毕了,货物我都给别人供应了或者安装了,现在要我补缴税款,不合理啊!此时,作为下游企业的甲公司往往会提出以下的疑问:乙公司是否完税和我公司有半毛钱的关系?不关我的事?乙公司是否走逃、失联,那是你们税务局没有管理好,凭什么要我替他买单?税务局没有给我书面的通知、检查报告/结论,没有执法依据?我要对税务局要求补税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下游企业的这些疑问对不对?下游企业的这些进项税到底如何处理? 
问题一:如何确定上游的乙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本案中,税务机关如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乙公司和其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者虽然联系到了为乙公司代理记账、报税人员,但他们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则税务机关就将乙公司确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问题二:甲公司是否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就上述案例而言,乙公司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悄然潜水无法联系,其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甲公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先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情况,其实现实中发生的太多太多,在2016年之前,这样的问题经常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处理做法不一。2016年12月1日,税务总局出台了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公告规定:接受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下游企业,在未经核实前,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或暂缓抵扣,或进项转出,或提供退税担保。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 问题三:先转出后核实的做法是否合理? 76号公告“先处理、后核实”的作法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异常抵扣凭证涉嫌虚开的可能性极大却是大家广泛认同的,能达到百分之八十或九十(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那些看起来喊冤的企业其实大部分都不冤枉,如果双方的确是真实货物交易,哪个公司会轻易走逃?这种情况根据我的经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老板知道,默许虚开;另一种是财务一手操作,老板蒙在鼓里,但货物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吧?) 问题四: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继续抵扣而不必补缴税款? 如经过核实,甲乙双方签订了真实的货物购销合同,资金也由甲公司的公账转至乙公司的公账,货单据齐全且经查证属实,对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认定甲乙双方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甲公司就上述转出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继续申报抵扣,而不必因乙企业的走逃而受到牵连。 问题五:甲乙双方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经过核实,甲乙双方有购销合同,发票也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对于资金流,甲公司说用现金支付;对于货物流,通过个体户车辆或其他非常规方式运输,记不清车辆信息。鉴此,甲公司难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当然,如要具体定罪处罚,税务机关会将案件依法移交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对上下游企业进行调查,厘清企业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脉络,充实企业虚开发票的证据。 税务律师提示: 企业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一定要认真研究相关法税知识,进行具体交易尤其是大宗交易时,做好必要的尽职调查。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设置,例如设置一定的税款担保条款,并通过法律和税务审查后才签合同;取得发票时仔细查验发票的真伪,核实收到的货物与票面信息是否一致等。如果税务机关为此进行了处罚,企业应通过正常的渠道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 
主讲律师:张万程 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18695146910 📧:zhangwancheng@ningrenlaw.com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税务、并购重组、涉税和商业犯罪刑事辩护。 |